用人单位裁减职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依据国内《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才能裁员,假如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
用人单位裁减职员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职员策略,内容包含:被裁减职员名单,裁减时间及推行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职员经济补偿方法;
3.将裁减职员策略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建议,并他们案进行修改和健全;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职员策略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建议,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建议;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职员策略,与被裁减职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向被裁减职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职员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