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1、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在肯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逮捕不只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使用时需要持小心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依法正确用逮捕手段,才能准确准时地追究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依据国内《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实行权是相离别的。有权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不可以实行逮捕;有权实行逮捕的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如刑事诉讼法第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如此,使得司法机关互相制约,保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准确性,两个机关联合使用逮捕,体现了国内法律对采取逮捕的慎重态度,对公民人权的看重与保护。
2、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需要同时拥有三个条件,即: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含了三方面的意思,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推行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推行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推行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一样的诉讼阶段,因为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需要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不是采取逮捕手段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不是应该采取逮捕手段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取逮捕手段的条件只须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手段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解决了逮捕手段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手段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罪事实”既能够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在犯罪紧急程度方面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依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假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假如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不必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假如依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便犯罪嫌疑人已拥有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办法,是不是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假如觉得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办法,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4、逮捕的例外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如犯有紧急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使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所谓紧急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紧急传染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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