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大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特别规定的状况。
2、特殊状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殊状况”主如果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拥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少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拥有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备强制性。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紧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赞同也可以不均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赞同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合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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